国务院关于酒精降价减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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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为了发展酒精的生产,有利于推广以酒精代替汽油以及用酒精制造化工产品,国务院同意将现行酒精税率(粮食制的酒精30%,代用品制的酒精20%)一律减为5%。按照5%税率征税,如果还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予以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对于用来提炼酒精的白酒一律不征税,在加工成酒精以后,按照酒精的出厂价格征5%的税。如果在甲厂生产白酒到乙厂加工酒精的时候,甲厂可以由县(市)主管工业部门证明免税。但严格禁上使用酒精的部门用酒精兑成白酒饮用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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