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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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国强.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J].知识产权,2002,12(3):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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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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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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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罪 罪过形式 行刑法 刑法学 司法实践 认定 社会保障功能 确认 直接影响 |
Analysis on the Fault Form of Infringement Trade-secret Cr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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