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进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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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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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看了你刊第4期钟民的《张小进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还是被告》一文,我认为,张小进在陈瑞成诉耿辛庄大队赔偿损失一案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是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第一,耿辛庄大队(简称大队,下同)与张小进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因而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应当是对同一个诉讼标的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张小进弄断并坠入井内的井钻,是大队为原告陈瑞成保管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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