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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赚取股民钱财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于磊,沙强.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赚取股民钱财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9(3).
作者姓名:于磊  沙强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朱某、黄某、唐某于2007年初从上海窜至徐州,预谋利用"原始股"(其实为垃圾股)为诱饵实施诈骗,谎称该股份上市后将获取巨额利润。为获得股民信任,三犯罪嫌疑人使用假名字在徐州招收本地人为业务员,开办股票咨询工

关 键 词:原始股  犯罪嫌疑人  行为人  非法经营罪  诈骗罪  股票  股民  股份  被害人  诱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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