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赚取股民钱财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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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磊,沙强.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赚取股民钱财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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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磊 沙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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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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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朱某、黄某、唐某于2007年初从上海窜至徐州,预谋利用"原始股"(其实为垃圾股)为诱饵实施诈骗,谎称该股份上市后将获取巨额利润。为获得股民信任,三犯罪嫌疑人使用假名字在徐州招收本地人为业务员,开办股票咨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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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始股 犯罪嫌疑人 行为人 非法经营罪 诈骗罪 股票 股民 股份 被害人 诱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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