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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
摘 要: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11月16日第五十一次会議决定: 今后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管制期間的被管制分子,如果被發現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長管制期限,或者因为表現良好,立有功績,需要縮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銷管制,也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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