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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案件成因评析——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
引用本文:宗栩晗,庄瑞昌.不逮捕案件成因评析——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J].法制与社会,2015(5):262-263.
作者姓名:宗栩晗  庄瑞昌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批准逮捕分为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及不构成犯罪不捕三类情形.本文以北京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对三大类不捕案件的成因进行分析,查找改进措施和对策,以期增强刑事案件侦查质量,减少不捕案件的产生,切实保护人身自由权,节约司法资源.

关 键 词:不逮捕  《刑事诉讼法》  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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