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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代理未上市公司股权并引诱交易行为案件的定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案情2004年8月10日,被告人方坤、倪春花、张敏霞经事先商议,约定按照40%、30%、30%的比例共同出资人民币50万元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方锦公司),并通过上海欣佳实业公司的代理从其他单位借用人民币50万元用于取得虚假的验资证明表,同年8月26日获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间,被告人方坤、倪春花、张敏霞通过方锦公司,先后租赁本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及杨浦商城24B 的办公场所,并招聘员工开始进行代理销售股权的业务。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及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陕西省西安市的中介人林鹏(在逃)等人联系了西安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旺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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