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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看如何认定软件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姓名:陈锦川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    要:案情原告:珠海市飞梭电脑中心技术开发部被告: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1992年,珠海市飞梭电脑中心技术开发部(以下简称飞梭电脑部)推出了FS—800、FS—801、FS—802三种电脑学习机产品,产品中配有F—BASIC软件,地址为B000—FFFF,程序长度为20K字节.其中地址为C000—FFFF、长度为16K字节的程序来源于某公司电脑学习机中的F—BASIC软件,但飞梭电脑部为适应其硬件设备的需要对其进行了修改,修改的程序量为32个字节;地址为B000—BFFF、长度为4K的程序是飞梭电脑部自己编写的引导程序,作用在于开机后,屏幕上显示“飞梭computer copyright FEISUO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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