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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的影响力与量刑
作者姓名:顾建军
摘    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教唆犯与被教唆犯的量刑,往往仅就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论处,忽视了对各自作案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研究与分析,致使量刑时畸轻畸重。本文就教唆行为的影响力与量刑的关系问题谈点浅见。一、教唆行为的影响力。教唆行为的影响力是指教唆犯影响被教唆犯去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或滋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大家知道,我们定罪量刑必须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此,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犯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教唆犯对于一个结果的影响力的量,应当由愿望和所引起的结果和倾向(即被教唆犯的行动)的量相一致。否则,超出教唆犯教唆内容以外的一切行为结果,教唆犯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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