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之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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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宇. 有组织犯罪之对策研究[J]. 法律科学, 2003, 0(5): 116-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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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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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 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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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有效防治有组织犯罪,必须兼顾社会对策和刑事法律对策,二者不可偏废。在社会对策方面,宏观上,必须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微观上,必须加强社会保障体系、金融机构管控、流动人口管理、枪枝弹药等危险物品管理。在刑事法律对策方面,应完善刑事立法,明文规定有组织犯罪的单位主体,完善刑法总则中刑事责任、刑罚方面的规定;提高有组织犯罪法定刑,引入财产刑。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尽快成立专门防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构,允许检察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立案侦查,借鉴污点证人司法豁免制度,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加强国际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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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组织犯罪 社会对策 刑事法律对策 |
文章编号: | 1671-6914(2003)05-0116-(6) |
修稿时间: | 2003-05-28 |
On the Organized Cr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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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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