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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碰磁”,硬索赔偿,该当何罪
引用本文:马超,张典斌.故意“碰磁”,硬索赔偿,该当何罪[J].中国检察官,2005(2):102-103.
作者姓名:马超  张典斌
作者单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634200
摘    要:基本案情]某日,被告人王某(已成年)手持针药瓶在公路上走,当看见被害人刘某某迎面走来时,遂走向刘,故意与刘相撞;同时将手中的针药瓶丢在地上摔坏,王立刻拉住刘,说是刘把他的针药瓶撞到地上摔坏了,要刘赔偿25元钱,否则不准离开。刘被迫拿出一张50元的人民币给王。王接过后,未找补,转身就跑,刘在后紧追不放。当跑到一公厕旁时,王停下来,拿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叫刘不要再追,否则就不客气了,刘仍然朝王走去,王便持剔骨刀朝刘砍去,将刘左上臂砍伤(经法医鉴定,刘的损伤程度尚未达到轻伤)。分歧意见]在实践中,就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若干不…

关 键 词:故意  赔偿  法医鉴定  损伤程度  被告人  被害人  人民币  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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