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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执行标的的界定及归属
引用本文:谢兆忠,王路军,张淑宁.浅论执行标的的界定及归属[J].山东审判,2006,22(6):76-79.
作者姓名:谢兆忠  王路军  张淑宁
作者单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摘    要:一、执行标的的界定在民事执行领域,执行标的相对于执行措施来说是一个理论性的概念,但对这个问题不弄清楚的话,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都会因缺少相应的理论支持而变得混乱无章。目前,关于究竟什么是执行标的,共有三种观点。其中,最主流的观点可以以孙加瑞为代表,他认为“,执行标的即强制执行的标的,又称强制执行的客体,是指强制执行行为的对象,是债务人用以履行义务的”①,即认为执行标的、执行客体和执行对象是等同的。还有一种观点,将执行标的、执行客体、执行对象三者区分开来,该观点认为:由于执行主体的多样性,其执行客体也不尽相同。一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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