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作者单位: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 |
摘 要: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精神,省卫生厅制订的《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关 键 词: | 人民政府 福建省 乡村医生 暂行规定 助理医师 边远山区 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