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功能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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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津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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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2007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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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引言物权行为理论^[1]作为法学巨儒萨维尼(Savigny)的突出贡献,继而为《德国民法典》立法所采纳,因而以流光溢彩,对后世影响颇深。自其诞生后,对其的褒扬与批评伴随而来,愈益引发了法制史上逾百年的论争。从发源地德国,至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当前渐有一种压倒性的趋势:善意取得制度足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应当废弃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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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行为理论 善意取得制度 功能比较 《德国民法典》 后世影响 台湾地区 中国大陆 萨维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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