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道德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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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国云,梁木生. 论行政道德法制建设[J]. 行政与法, 2002, 0(3): 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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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国云 梁木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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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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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在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失当行为屡见不鲜,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主体行政道德意识薄弱,而且这种行为都是对公务员行政道德的违反,都应该承担行政道德责任,所以当前应该强调加强行政道德建设。本文认为,在着力进行教育和培训的同时还应进行法制建设,建立对行政主体的道德责任监控机制。行政道德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有:制定公务员行政道德规范并推进其法规化进程;完善公务员行政道德教育、培训制度;建立监督行政道德执行的专门机构等。本文主要论述最后一方面,提出建立公务员行政道德专员委员会的设想,并分析该机关与现有机关的协调,以达到各机关总体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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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道德 道德责任 法制建设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2)03-0026-03 |
修稿时间: | 2001-07-13 |
On legal system building of administration mora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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