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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    要: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关 键 词: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寿保险  被保险人  公司  有限  意外伤害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  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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