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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少年法庭法官提出的审案警示
引用本文:滕道荣. 一位少年法庭法官提出的审案警示[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3, 0(4): 69-70
作者姓名:滕道荣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40
摘    要:被告人侯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在网上结识了被害人李某(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4周岁),互留通讯电话及家庭地址,2002年11月至12月26日,被告人侯某分别在被害人和自己家中,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经审理,被告人侯某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侯某犯强奸罪的指控,证据确凿,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

关 键 词:少年法庭  法官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文章编号:1006-1509-(2003)04-0069-02

Notice from a judge of juvenile court for trial ca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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