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偷税抗税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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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德友.对偷税抗税罪若干问题的探讨[J].政治与法律,19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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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德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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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商丘检察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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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划清偷税、抗税行为和偷税执税罪的界限。偷税和抗税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是否“情节严重”,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重要界限。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弄事责任:(1)偷税抗税数额较大。(2)一贯偷税漏税屡教不改的。(3)手段恶劣,如伪造假证明、毁灭凭证进行偷税的。(4)偷税抗税并有殴打、侮辱、谩骂税务工作人员的。(5)组织煽动、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6)因偷税抗税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长期拖欠税款是否能构成抗税罪长期拖欠税款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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