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通则的实施以及破产法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另一组成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集资联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因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濒临倒闭,要债人索款无着纷纷起诉到法院,法院不受理没有根据,受理后,按破产程序审理,目前尚无法可依,若按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起诉一件审理一件,不告则不理,那么就会出现谁先起诉,谁先受偿。等到仅剩的一点资产清偿殆尽,后起诉的就得不到清偿,这样做,不仅使所有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公平合理的保护,而且,也不能解脱债务人对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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