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产生于两个不同社会的不同法律体系,普通法理学关于法律一词的定义常不能用于国际法。国际法学者很少是法学理论家,而法理学家也很少熟悉国际法。对国际法学科而言,法理研究长期缺位。国际关系学是国际法学的基础,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视角加以考察,国际法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律属性的国际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国际制度,是将部分国际制度法律化的结果。这种法律属性是近代欧洲在摆脱中世纪宗教权威进入世俗社会后,通过引入罗马法的基本法律理念和技术,模仿国内法的应用体系,借用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优势以实现国家在无政府社会中对秩序需求的产物。国际法作为国际制度的特殊部分,在一般意义上适用于国际制度研究的理论成果。国际法存在的实证法和自然法两大传统与国际制度理论中的理性主义、建构主义两大路径存在基本的对应关系,法之理在法之外,国际制度研究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国际法的起源、形式、实施和变迁等法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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