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政府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已经成为一项重要政策,但采取的培育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国内外研究和实践表明,政府培育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种模式: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机制为主要资源配置机制的直接培育模式,与政府赋权支持型社会组织、以社会机制和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间接培育模式。两种模式在社会组织培育的需求导向、培育主体间关系以及资源结构和资源配置机制等方面具有不同特征。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培育主体在系统层次和个体层次上提供多维度的支持:在系统层次上,需要提供足够的生态容量、多元性支持以及有效的选择机制;在个体层次上,需要提供专业知识和社会网络的支持、差异有效的能力培育、多样化的外部资源以及顺畅的政策倡导。两种培育模式在这些方面有明显差异,从而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了不同效应。政府采取赋权支持型社会组织的间接培育模式更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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