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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
作者姓名:
苏家成
俞露烟
作者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摘 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经过公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 键 词:
被告人
非法证据排除
刑讯逼供
提供证据
排除程序
人民法院
侦查机关
证据合法性
辩护人
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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