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1年,中国残联办公厅【2011】13号文件转发了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满足残疾人基本医疗需求提出了明确要求:1.从2011年起,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2.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3.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4.逐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试点的病种范围(可优先考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型精神疾病等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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