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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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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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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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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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整体利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央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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