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控辩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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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斌.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控辩审[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4):7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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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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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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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省科技厅项目"刑事和解的程序性保障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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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事诉讼法的起诉方式向“审问式”回归,在庭审制度上向“控辩式”靠拢,继续保留了庭审法官的绝对主导地位,改变了案卷移送方式,首次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拓展了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条件,增加了辩护律师的义务。但是控审权力交往过密且上下位关系混乱;控辩不平等,辩护方处于弱势地位;辩护人边缘化倾向明显,刑事辩护的实质性作用受到抑制。应当通过确保法官的中立地位、明确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加强有效辩护等,理顺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完善刑事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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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刑事诉讼法 控诉 辩护 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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