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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妨害公务罪中的主观故意和执行公务行为的合法性
引用本文:于学志.正确认识妨害公务罪中的主观故意和执行公务行为的合法性[J].天津检察,2006(1):47-47.
作者姓名:于学志
作者单位: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应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故意,但有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是由于当时的特殊环境或社会阅历的不同,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妨害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实施侵害行为的目的,不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其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触犯其他罪名的,应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关 键 词:执行公务行为  妨害公务罪  主观故意  合法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严重后果  社会阅历  侵害行为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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