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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法》中的流域管理规定
引用本文:陈晓景.论《水法》中的流域管理规定[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3):157-160.
作者姓名:陈晓景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00
摘    要:现行水法对流域管理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表现为流域管理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制衡机制及市场机制的引入;缺乏流域内相关利益人对流域管理的参与机制。流域管理的法律安排应以流域可持续发展为理念,确立独立的权威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确立流域管理司法审查制度来审查政府流域管理的短视行为;设立流域社群组织,合理行使流域管理权力;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流域管理效率的提高。

关 键 词:水法  流域管理  权力制衡
文章编号:1008-6951(2006)03-0157-04
修稿时间:200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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