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法》中的流域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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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晓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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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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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水法对流域管理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表现为流域管理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制衡机制及市场机制的引入;缺乏流域内相关利益人对流域管理的参与机制。流域管理的法律安排应以流域可持续发展为理念,确立独立的权威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确立流域管理司法审查制度来审查政府流域管理的短视行为;设立流域社群组织,合理行使流域管理权力;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流域管理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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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法 流域管理 权力制衡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6)03-0157-04 |
修稿时间: | 2006-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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