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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诉制度之我见
摘    要:免诉权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从“文革”之后恢复法制的第一部刑事诉讼程序法来看,免诉制度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合理性。“两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运用这项制度打击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缩短办案期限等方面都起过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法律规定的日臻严密,再去探究免诉这项制度,它的不科学性就显露出来了。从封建社会的“控审合一”到资本主义的“控审分离”,从“文革”期间的保卫部“一揽子”办案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制,这无疑是一个进步,而我国的免诉制度将一部分案件的实体评断权在某种程度上集于检察机关一身,形成“控审合一”,是不符合人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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