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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型渎职犯罪罪数问题浅析
引用本文:陈志开.徇私型渎职犯罪罪数问题浅析[J].法制与经济,2010(14):65-66.
作者姓名:陈志开
作者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局,广东广州511400
摘    要:徇私型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于《刑法》第九章,包含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这些罪名都是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管辖的范围。但是,对此性质认定上,当某行为人受贿后徇私行为渎职行为的时候,绝大部分司法工作者在实践判决中往往运用牵连犯的认识,以受贿罪吸收徇私型渎职犯罪,定一罪处罚。这就造成部分渎检部门对于已有受贿罪垫底的思想立案造成立案条件过于宽松;在取证上过于偏重对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轻视渎职行为的证据收集;同时由于辛苦的侦查工作被法院定受贿一罪代过,严重影响渎检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为此,对于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并存受贿行为的认定,我们司法实践有必要重新思考。

关 键 词:徇私型渎职行为  一罪徇私型渎职犯罪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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