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单的物权效力谈无单提货的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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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军,赵战涛.从提单的物权效力谈无单提货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12(22):8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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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军 赵战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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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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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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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正本提单 物权效力 提单持有人 承运人 善意取得制度 货物交付 货物所有权 侵权责任 被告 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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