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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单的物权效力谈无单提货的责任承担
引用本文:王文军,赵战涛.从提单的物权效力谈无单提货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12(22):87-90.
作者姓名:王文军  赵战涛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

关 键 词:正本提单  物权效力  提单持有人  承运人  善意取得制度  货物交付  货物所有权  侵权责任  被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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