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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管辖亟待规范
引用本文:杨慧亮,姜利,黄国权.“村官”职务犯罪管辖亟待规范[J].人民检察,2012(12):76-77.
作者姓名:杨慧亮  姜利  黄国权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虽然有关法律解释对"村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有相应规定,但因"村官"主体身份的多样性和履职行为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对其职务犯罪定性时时有争议,因此对以罪名和犯罪主体作为职能管辖分工依据的刑事管辖实践产生一定影响。实践中管辖歧义易使"村官"经济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甚至信访群众"状告无门",导致重复、缠闹、越级访等出现从而影响社会稳定,亟待予以规范。一、"村官"职务犯罪管辖争议

关 键 词:职务犯罪  村官  管辖冲突  准国家工作人员  主体身份  犯罪主体  检察机关  司法机关  社会稳定  犯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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