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设立不成功后的劳动责任承担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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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庆涛.单位设立不成功后的劳动责任承担主体[J].人民司法,2012(20):8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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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庆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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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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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设立中的单位属于用工主体,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旦设立不成功,则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劳动者与发起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并按此关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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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 发起人 劳动争议 解除劳动合同 雇佣关系 设立中公司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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