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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立不成功后的劳动责任承担主体
引用本文:许庆涛.单位设立不成功后的劳动责任承担主体[J].人民司法,2012(20):84-86.
作者姓名:许庆涛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设立中的单位属于用工主体,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旦设立不成功,则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劳动者与发起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并按此关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  发起人  劳动争议  解除劳动合同  雇佣关系  设立中公司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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