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几个问题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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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玉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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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丰润县卫生防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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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法定公共场所种类不全《条例》中没有为公共场所下定义,只是将二十八种场所定为公共场所。而银行营业厅(室),邮电局营业厅(室)、照像馆、医院住院病室等公共场所未列入《条例》管理的范畴。这些场所既有围护结构又供公众使用。且能通过钞票的存取、邮包信件的取寄,摄影、医治病人及探视病人等方式传播某种疾病。加强这部分场所的卫生监督与管理,对防病灭病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所以应将这部分场所列入公共场所范畴。二、某些场所监督管理范围过于局限(一)《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商场(店)、书店为公共场所。而《细则》第二十七条"系指城市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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