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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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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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 999]51号 ) ,加强汽车维修管理 ,节约维修费用 ,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以下简称各部门 )的车辆需要维修时 ,本部门能够维修的 ,应在本部门维修 ;本部门维修不了的 ,到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以下简称定点厂 )维修。因定点维修厂技术或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进行维修的车辆 ,必须经一类定点厂鉴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方可到定点外的其它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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