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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代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引用本文:蒋集耀.司法现代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J].法学,1995(5).
作者姓名:蒋集耀
摘    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表明了它只遵循司法特有的规则行事,并且设定其职权行使中主体意志实现的空间领域,但就实践本身而言,法官的独立性随之也提到了一定的地位。法官独立也不是毫无限制地独立于法律,它应该是司法权独立结构性依存关系派生出的一个重要环节。 倘使没有一种保证平等地对待平等的情况的法律,司法的公正性是不存在的,相反,有了公正的法律,适用法律过程的公正性取得,仍然需要有公正的法官,这就是司法公正性的意义所在。在审判领域中普遍探讨的关于刑事审判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虽然是从庭审摸式这样一个极具操作意义的角度直接介入到程序中的,但裨上是在理论上堤也了对程序平等性的要求,只不过这种要求是通过行为方式的变革揭示了对理论变革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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