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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警察所获犯罪嫌疑人陈述之证据能力探析——以与美国判例的比较、借鉴为视角
作者姓名:庄乾龙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卧底警察通过“同囚”与伪装犯罪嫌疑人之朋友的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陈述具有证据能力,而通过伪装成与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荻取的犯罪嫌疑人陈述则不具有证据能力;在卧底中通过监听的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陈述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视不同情况而定。

关 键 词:卧底警察  犯罪嫌疑人陈述  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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