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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位阶——从“快播案”说起
引用本文:杨勖.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位阶——从“快播案”说起[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3):66-70.
作者姓名:杨勖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摘    要:2016年1月,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快播公司开发的软件被称为“宅男神器”,拥有海量网络用户,加之庭审采用公开直播的方式,控辩双方就“技术中立”等多个问题展开激烈交锋,一时间“快播案”定性问题引起网民激烈讨论.快播公司等互联网企业在性质上该如何定性,其是否应该对存储在其公司服务器中的淫秽物品负责,互联网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刑法需要明确的事项.“技术中立”能否成为免责事由,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否会妨碍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也是我们需要回答的问题.

关 键 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中立帮助犯  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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