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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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语嫣.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性[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3):6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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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语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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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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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3年10月,我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2013年《消法》)第55条包括两款规定,第1款提出了惩罚性赔偿最高三倍和最低500元的赔偿金额;第2款明确限定了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以上两款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当二者竞合时,应当择一行使.总的来说,2013年《消法》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2013年《消法》55条款中也存在歧义与不明,特别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本身兼具补偿性和处罚性,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将是本文重点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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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适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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