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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现状
作者姓名:马志毅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局政法司
摘    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与支持下,我国对各类合同的固家证明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国家证明制度的业务建设和组织建设已初具规模,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法律公证与行政鉴证两种证明体系同时运作、互相排斥的现象日益严重,使国家证明制度的实施及其职能作用的发挥遇到了很大困难,亟待加以解决。鉴证,是目前我国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它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50年代初一直延续至今的合同管理措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业和商业、农业与商业以及不同商业部门之间订立的购销合同进行鉴证管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指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法所调整的十种经济合同。逐步实行签证管理,仅1987—1990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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