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廉政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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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怡 许保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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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一些地方纷纷开设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581”(取意为“我不要”的谐音),准予受贿人将收受的贿赂不记名存入该账户,事后根据其交款回执,即视为主动拒贿,不予追究。一些媒体曾对此大加褒扬,称其“适应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是‘堵疏结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笔者对此却持疑义。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经济犯罪之一,什么情况下该从重处罚,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受贿人将所收受的贿赂不记名存入廉政账户,只能说明受贿人在受贿行为完成以后的认罪态度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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