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论洗钱罪的修改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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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永红,钱业弘.《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论洗钱罪的修改与适用[J].中国检察官,2006(11):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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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永红 钱业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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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赵永红(中央党校政法部,100091)
钱业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518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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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洗钱罪的立法背景 1979年在制定刑法时,由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监管,未发现洗钱活动,因此,1979年刑法未规定洗钱罪。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和金融领域的逐渐开放,我国开始出现了洗钱活动,而且发展、蔓延速度非常快,不仅洗钱案件增多,而且洗钱犯罪活动的范围、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据相关报道.我困“围内每年仅透过地下钱庄外流出境的黑钱即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整个数字大体相当于2001年我国的对外贸易顺差(225亿美元)”中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居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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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 洗钱罪 修改 洗钱犯罪活动 计划经济 洗钱活动 立法背景 金融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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