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论洗钱罪的修改与适用
引用本文:赵永红,钱业弘.《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论洗钱罪的修改与适用[J].中国检察官,2006(11):11-14.
作者姓名:赵永红  钱业弘
作者单位:赵永红(中央党校政法部,100091)       钱业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518052)
摘    要:一、我国洗钱罪的立法背景 1979年在制定刑法时,由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监管,未发现洗钱活动,因此,1979年刑法未规定洗钱罪。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和金融领域的逐渐开放,我国开始出现了洗钱活动,而且发展、蔓延速度非常快,不仅洗钱案件增多,而且洗钱犯罪活动的范围、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据相关报道.我困“围内每年仅透过地下钱庄外流出境的黑钱即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整个数字大体相当于2001年我国的对外贸易顺差(225亿美元)”中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居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洗钱罪  修改  洗钱犯罪活动  计划经济  洗钱活动  立法背景  金融活动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