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探析——对美国法的思考与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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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鲁灿 刘克峰 赵健杰 范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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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上海,200135 2.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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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侵权判断中,美国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技术特征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可专利性只与产品本身有关,而与方法技术特征无关。我国对于“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晰,建议应当坚持“必要性”规则,在专利侵权判断以及新颖性、创造性等可专利性判断时,都应强调方法技术特征具有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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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以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 必要性规则 侵权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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