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先存权"主要是指大陆架争议海域的争端国,授权石油公司勘探、开发争议海域海底资源的权利。从国际责任法的相关理论和海洋法公约规则看,"先存权"属于非法行为。但是从国际投资法和授权国、石油公司母国的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看,"先存权"有一定的合法性。在国家实践中"先存权"并不当然无效。一般国家实践对"先存权"的处置方式为:根据国际法的方式消除"先存权"的不当性,免除授权国的国际责任;通过共同开发的方式取代"先存权";保留外国石油公司的特许权,将之纳入共同开发制度中。中国周边未划界海域普遍存在"先存权"的问题。未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共同开发时需审慎处理之;中国应要求周边国家停止单独开采活动,与中国谈判解决争议海域资源利用的问题;同时,中国应在相应的海域采取对等行为,加大对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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