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窃取他人存放在本单位的财物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姓名:毛根海  李启文
摘    要:案情简介 被告人夏某,系某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通讯公司”)施工队驾驶员。被告人周某,系通讯公司施工队仓库保管员。2005年9月间,夏某向周某多次提议共同将某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有线公司”)存放在本施工队仓库里的SYMV-75-5S四屏电缆线盗出销卖,得款两人可平分。周某表示同意。在随后的2个月的时间内,两被告人乘工人上午外出施工,仓库周围无人之机,相互配合,先后五次秘密窃取电缆线共28捆,销卖后得款,夏某分得1080元,周某得970元。

关 键 词:职务侵占罪  存放  财物  单位  他人  通讯公司  有限公司  有线网络  施工队  被告人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