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集合侵权的面纱——从术语翻译到制度建构的追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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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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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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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CFX016);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8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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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Masstort应译为“集合侵权”。“大规模侵权”存在形式和实质上之不足,不能标识恰当的判断标准,无法揭示整体性侵害这一本质,也难以统摄两大基本类型。基于整体结构转型、构成技术和归责机制失灵等原因,集合侵权不能融入传统侵权法,属于侵权法上的“情势变更”。为应对集合侵权,实体法须采取拟制集合团体、醇化责任基础、损害赔偿模型化、缓和证明责任等措施;同时,应以集团诉讼为中心构建程序制度,并实现私人自治和国家强制的结合。我国初步具备了应对集合侵权的实体法基础;程序法上还亟待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改变行政主导应对程序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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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合侵权 大规模侵权 术语翻译 制度建构 实体法 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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