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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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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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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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社团法人。追求财产利益及相关利益是其最大的目标。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的机关应当及时地行使公司的诉权。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维护公司的利益。这在公司之外的侵权或违约的情况下,公司的机关大多能积极向侵权人或违约人主张权利,但在有些情况7;公司的机关组成人员(如股东、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就是侵权入;或者与侵害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或与侵害人、违约八达成某种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造成公司机关怠于或拒绝行使诉权。此时,为了周全、有效地保护公司的利益免受各种不正当行为的侵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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