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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和解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作者姓名:王庆礼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复兴街道人大工委
摘    要:<正>法院提出以和解方式解决行政诉讼案件有法律依据,且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观。笔者认为,法院可以采用和解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该条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和解等方式协调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关 键 词:诉讼案件  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  传统文化观  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  行政案件  有效方式  当事人  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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