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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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艳霞 王赞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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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宜城市公路段与福建省福清市三山建筑工程公司分别于1993年6月和1994年5月签订了宜黄高速公路仙江段工程施工合同、宜黄高速公路江宜段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江宜段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在枝江县境内,仙江段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在仙桃市境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工程价款发生纠纷,福清市三山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枝江县人民法院。对谁是本案的管辖法院,有以下三种意见:一、江宜段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在枝江县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此项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福清市三山建筑工程公司可以选择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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