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起了学术界和实践界的广泛关注,此部法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再审和执行制度两个方面。其中该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细化至13项加一款之多,看似已经非常充分了,其实并不然。本文首先介绍了德国和日本两国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并将这些再审事由根据其内容分成三大类。其次,本文从既判力和程序保障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德日两国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最后,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民事再审事由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应该借鉴上述两国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并反驳了我国常有的以中国国情为借口拒绝汲取国外优秀理论和制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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